权责内容(民政局-行政奖励)
事项编码 00JL110001  职权类别 行政奖励
事项名称 慈善表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民政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4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一项、“内设机构”第三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一条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社会组织管理局
审 查 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社会组织管理局
决 定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社会组织管理局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社会组织管理局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社会组织管理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组织管理局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3.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4.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5.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电话:0391-666932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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