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1JC190009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水利工程建设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水利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7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五项,内设机构第六项。 | ||
设定依据 | 【地方规章】《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5年3月31日修正)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工程建设按照批准的方案和有关规定实施。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监督检查 | 不定期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 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科 | |||
督促整改 | 对发现问题持续跟踪,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保证工程建设按照批准的方案和有关规定实施。 | 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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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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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水利局办公室,电话:0391-663314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水利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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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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