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民政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00CF110029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民政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4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八项、“内设机构”第七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审 查 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立 案 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养老机构立案。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调 查 组织执法人员对违法养老机构进行调查,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告 知 向养老机构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决 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信用管理部门;信息公开。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执 行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电话:0391-666823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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