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民政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00CF110026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民政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4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二项、“内设机构”第三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审 查 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社会组织管理局
立 案 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社会团体立案。 社会组织管理局
调 查 组织执法人员对违法社会团体进行调查,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社会组织管理局
告 知 向社会团体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 社会组织管理局
决 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社会组织管理局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信用管理部门;信息公开。 社会组织管理局
执 行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社会组织管理局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追责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电话:0391-666932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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