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民政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00CF110018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民政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4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八项、“内设机构”第七款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审 查 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立 案 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养老机构立案。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调 查 组织执法人员对违法养老机构进行调查,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告 知 向养老机构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决 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信用管理部门;信息公开。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执 行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电话:0391-666823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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