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民政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00CF110007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民政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4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五项、“内设机构”第五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审 查 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科
立 案 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立案。 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科
调 查 组织执法人员对违法单位进行调查,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科
告 知 向单位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 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科
决 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科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信用管理部门;信息公开。 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科
执 行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的程序和权限作出审核意见的;
2.不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追责依据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民政局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科,电话:0391-668160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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