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民政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110006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临时救助情况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民政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4号主要职责第四条三项、“内设机构”第四项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 查 对临时救助审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社会救助科
处 置 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改正。 社会救助科
移 送 对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救助科
其 他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救助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追责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电话:0391-668611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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