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200004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 ||||
子项名称 | 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 ;经营不分装种子备案审批受理;受委托生产种子;受委托代销种子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九项,内设机构第六条第十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事项作出处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种子管理站 | |||
审查 | 2.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种子管理站 | |||
决定 | 3.做出是否予以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理由。 | 种子管理站 | |||
送达 | 4.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种子管理站 | |||
事后 监管 |
5.加强对备案机构的监督管理。 | 行政审批科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种子管理站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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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 2.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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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话:0391-660681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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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