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民政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110005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情况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民政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4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项、“内设机构”第七项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 查 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处 置 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改正。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移 送 对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其 他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有关方面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公安部门应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拟订有关儿童福利的法规。
追责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第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电话:0391-666823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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