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民政局-行政给付)
事项编码 00JF110007  职权类别 行政给付
事项名称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民政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4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四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社会救助科
审 查 材料审查(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社会救助科
决 定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社会救助科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社会救助科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社会救助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救助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3.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4.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5.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6.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追责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电话:0391-668611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主办: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5502100传真:0391-6611905
版权所有: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