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民政局-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00XK110002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民政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4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二项、“内设机构”第三、八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行政审批服务科
审 查 材料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审批服务科
决 定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社会组织管理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组织管理局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14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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