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CF200002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农药监督抽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六款和第六条第十一款 | ||
设定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副产品农药残留的检测工作”。 《河南省农药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44号公布,2005年第90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监督检查安全使用农药的规定和标准的实施,做好主要农副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并定期公告检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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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制定方案 | 1.组织责任: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监督抽检计划和方案。 |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
抽样检测 | 2.监督责任:监督抽样单位实施抽样,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标准实施检验;受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
结果处置 | 3.处置责任:按规定公布抽检结果,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 |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
持续监管 | 4.监管责任:将抽检产品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关责任: 1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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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农药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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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话:0391-660681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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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