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事项名称 | 强制报废机动车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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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催 告 | 告知当事人办理注销登记。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决 定 | 报大队领导批准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一并作出强制报废决定和收缴决定。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其 他 |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7.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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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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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各大队,电话:0391-6608331或6608308;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 0391-685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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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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