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民政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00CF110001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民政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4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八项、“内设机构”第七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接到有关养老机构违法行为告知信息,对养老机构进行立案。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审 查 组织执法人员对违法养老机构进行调查,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决 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信用管理部门;信息公开。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电话:0391-666823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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