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生态环境局-行政强制)
事项编码 00QZ160006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事项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强制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生态环境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济区编〔2020〕15号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催 告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决 定 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执 行 依法组织实施查封、扣押及其他有关材料。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事后监管 加强监管。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监督方式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生态环境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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