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200003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生鲜乳监督抽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六款和第六条第十三款 | ||
设定依据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6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方案制定 | 1.组织责任:根据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科学制定监督抽检计划和方案。 | 畜牧科 | |||
抽样检测 | 2.监督责任:监督抽样单位对被抽检单位实施抽样,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标准实施检验;受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畜牧科 | |||
结果处置 | 3.处置责任:按规定报送检测结果,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 | 畜牧科 | |||
持续监管 | 4.监管责任:将抽检产品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 畜牧科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畜牧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畜牧兽医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出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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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6号第六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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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话:0391-660681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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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