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160008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生态环境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六项、“内设机构”第六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行政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接收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 | |||
审 查 | 进行材料审查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对于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 | |||
送 达 | 将通过备案的文件送达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43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生态环境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