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财政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00CF130040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财政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六项第2小项、“内设机构”第十五、十三项;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11月26日第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问题的,检查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与此问题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检查人员应依法检查,出示相关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非税收入中心、监督评价局
审查 对此问题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依据应用、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审理,提出处理意见。 税政条法科
告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非税收入中心、监督评价局
决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非税收入中心、监督评价局
送达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期限和程序送达到当事人。同时信息公开. 非税收入中心、监督评价局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非税收入中心、监督评价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第四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金融局非税收入中心,电话:0391-663981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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