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协助和配合水利部门对河道采砂进行管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承留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1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四)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2年10月26日省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渔业、林业、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制定方案 | 制定方案,通知被检查对象到场,告知其权利与义务;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受理 | 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依据法定职责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监督的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做好检查记录,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物品,应出具书面的接收凭证,由检查对象签字确认(拒签时做好记录);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决定 | 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持续监管 | 强化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日常管理。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执行或者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的; 2.不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 3.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4.不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 5.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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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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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承留镇乡村建设办公室,电话:0391-689519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承留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895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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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