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Z310037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事项名称 | 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2号 主要职责第(十)项 负责示范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内设机构第(二十)项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第(二十一)项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第(二十二)项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直属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派出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济区编〔2020〕16号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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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调查救援 | 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 |||
决定 | 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 |||
处置 | 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 |||
信息发布 | 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对作出调查处理所依据的材料归档。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未依法进行封存的行为;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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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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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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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