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发放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的审核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承留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1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八)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订)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审 核 | 对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现场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转 报 | 将审核意见及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事后监管 | 加强辖区内居民受灾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管理;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2.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3.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4.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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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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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承留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话:0391-689900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承留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895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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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