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110003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民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4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二项、“内设机构”第三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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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检 查 | 对民办非企业进行检查。 | 社会组织管理局 | |||
处 置 | 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改正。 | 社会组织管理局 | |||
移 送 | 对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社会组织管理局 | |||
其 他 |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组织管理局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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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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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0391-666932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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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