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160007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生态环境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项、“内设机构”第八项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2003年6月28日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 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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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检 查 | 按年度检查计划及工作方案,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通报检查情况。 | 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环境应急管理科) | |||
处 置 | 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检查结论,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照检查时间要求将整改报告报生态环境局;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处理。 | 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环境应急管理科) | |||
信息公开 | 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环境应急管理科) | |||
事后监管 | 持续监管,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 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环境应急管理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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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 ||||
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生态环境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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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