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040013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3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内设机构”第七款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对外贸易和投资合作科
审查 材料审查(按照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对外贸易和投资合作科
决定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对外贸易和投资合作科
送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对外贸易和投资合作科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对外贸易和投资合作科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2楼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97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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