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720006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教学科研单位的行政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2号 主要职责第(十八)条 负责示范区除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外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内设机构第 (二十四)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直属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派出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济区编〔2020〕16号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2010年2月23日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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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监督检查 |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 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 |||
督促整改 | 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 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 |||
处置 | 依法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教学科研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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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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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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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