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390004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新闻出版电影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1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六项、“内设机构”第四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20年11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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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综合服务窗口 | |||
审 查 |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 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科 | |||
送 达 |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科 | |||
事后监管 | 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 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科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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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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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市民之家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567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党工委宣传部纪检组,电话:0391-6635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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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