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410002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已注销或者终止的宗教活动场所履行清算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19号主要职责第三条第十七项、“内设机构”第六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检查 | 定期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宗教科 | |||
处置 | 作出予以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设立许可、没收非法所得及非法财物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 宗教科 | |||
事后管理 | 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 宗教科 | |||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宗教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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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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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08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统战部纪检组,电话:0391-6633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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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