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F640002 | 职权类别 | 行政给付 | ||
事项名称 | 对野生动物损农补偿的行政给付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林业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六项、“内设机构第四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修订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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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 2.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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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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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黄河大道林业局413室,电话:0391-691312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林业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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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