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交通运输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180004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交通运输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13号主要职责第2条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查 1.检查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现场检查,询问记录情况。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决定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发现违法行为或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结论,制作检查记录,告知检查结论。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整改 3.整改责任:有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或进入处罚程序。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3.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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