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事项名称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克井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17号 四、党政机构及职责(七)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394号令)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催 告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决 定 | 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执 行 | 依照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书,依法执行。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事后监管 | 强化地质灾害应急管理。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2.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3.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4.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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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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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克井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电话:0391-670623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克井镇党建办公室,电话:0391-6708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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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