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Z20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事项名称 | 对查封、扣押假、劣兽药的强制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五项;济区编〔2020〕14号主要职责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4号发布,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修改)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决定 | 1.决定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时可以当场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执行 | 2.执行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证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办案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处理 | 3.处理责任: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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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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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话:0391-660681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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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