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190001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完工验收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水利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7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六项,内设机构第九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2012年7月19日实施)附件《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指导意见》第四条: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分为机组启动验收、项目完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第六条:机组启动验收由审查批复该项目初步设计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所在地电网企业的代表、消防部门、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主要设备生产(供应)商和参建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参加,成立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组织开展。第十一条: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完工验收由审查批复该项目初步设计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主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成立完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开展。第十四条:项目完工验收合格投入试运行并经过一个洪水期和冰冻期后,应严格按照《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要求适时进行竣工验收。??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接受水利项目建设法人转来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农村水利水电科 | |||
审 查 | 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电﹝2012﹞329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和《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96)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成立验收委员会,察看工程现场,审查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运行管理等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建设管理资料,查阅工程档案资料,讨论提出验收意见。 | 农村水利水电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印制批复文件或制作相关文书,按时办结。 | 农村水利水电科 | |||
送 达 |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农村水利水电科 | |||
事后监管 | 检查验收的建议或意见的事后监管 | 农村水利水电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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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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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水利局办公室,电话:0391-663314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水利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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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