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00CF230019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擅自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4﹞7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七项、内设机构第六条第六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立 案 1.立案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案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计生监督局
调 查? 2.调查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依法收集证据,制作调查文书,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 卫生计生监督局
审 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告 知?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计生监督局
决 定? 5.决定责任:经法制审核,并报请领导批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送 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卫生计生监督局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计生监督局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42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卫健委纪检组,电话:0391-663386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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