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130031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会计管理工作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财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6号文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二项、“内设机构”第十六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会计管理工作 | 组织实施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 会计科 | |||
会计管理工作 | 组织实施全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 | 会计科 | |||
会计管理工作 | 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会计科 | |||
会计管理工作 | 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指导全区会计电算化、信息化工作。 | 会计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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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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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会计科,电话:0391-663923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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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