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1CF410024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从业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法人代表、领导成员和技术总监督人员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19号主要职责第三条十五项、“内设机构”第五项 | ||
设定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单位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15%;经销单位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0%;饮食服务单位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5%;(二)企业厂长(经理)应由少数民族人员担任。如有困难,企业领导成员中至少应有1名少数民族成员。清真食品技术总监督人必须由少数民族人员担任;(三)生产、采购、储存清真食品的主要岗位和环节应有少数民族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或监督。”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三个月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收缴其清真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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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案 | 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 民族科 | |||
调查 | 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民族科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填写《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核。 | 民族科 | |||
告知 |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 民族科 | |||
决定 | 经法制审核,并报请领导批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 | 民族科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民族科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民族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族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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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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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08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统战部纪检组,电话:0391-6633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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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