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110006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民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4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五项、“内设机构”第三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四)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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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科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的程序和权限作出审核意见的; 2.不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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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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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民政局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科,电话:0391-668160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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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