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200005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兽药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农用农村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 第九款 和第六条第十一款 | ||
设定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4号发布,2014年第653号修改)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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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方案制定 | 1.组织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制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方案。 |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
抽样检测 | 2.监督责任:按照方案安排,监督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支队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到兽药经营门店实施现场检查。 |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
结果处置 | 3.处置责任:公布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 |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
持续监管 | 4.监管责任:将抽检产品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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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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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话:0391-660681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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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