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64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林业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六项、“内设机构”第四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4年10月9日发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实施。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进行了修改。)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制定方案?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自然保护区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
现场检查? | 2.现场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参照《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的内容。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
情况处置? | 3.情况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处理措施。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
持续监管? | 4.持续监管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持续监管。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 2.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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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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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黄河大道林业局413室,电话:0391-691312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林业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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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