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230009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0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七项、内设机构第五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修改)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发布并实施。2017年11月1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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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申请人可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综合窗口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审 查 |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申报材料通过政务服务网接收的,应告知申请人前往实体大厅提交纸质 | 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决 定 | 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制作《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 | 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 达 | 根据申请人自愿,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或快递送达《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卫生计生监督局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够一次告知而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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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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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42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卫健委纪检组,电话:0391-6633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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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