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110007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民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4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四项 |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九、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人民委员会,对已精减退职的职工,尤其是对那些到农村安家落户的退职职工,应当切实做好安置工作;要教育基层干部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同时要加强他们的政治思想教育。各地还要经常对这项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检 查 | 对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的审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 社会救助科 | |||
处 置 | 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改正。 | 社会救助科 | |||
移 送 | 对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社会救助科 | |||
其 他 |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救助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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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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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电话:0391-668611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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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