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民政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110007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民政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4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四项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九、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人民委员会,对已精减退职的职工,尤其是对那些到农村安家落户的退职职工,应当切实做好安置工作;要教育基层干部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同时要加强他们的政治思想教育。各地还要经常对这项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 查 对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的审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社会救助科
处 置 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改正。 社会救助科
移 送 对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救助科
其 他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救助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追责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电话:0391-668611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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