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市委办公室(档案)-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00CF750002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市委办公室(档案)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15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项、“内设机构”第二十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第二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第三款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立 案 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有非法利用档案馆档案及非法出卖、转让、倒卖档案的,决定是否立案。 档案监督管理科
调 查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档案监督管理科
审 查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档案监督管理科
告 知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档案监督管理科
决 定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 档案监督管理科
送 达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 档案监督管理科
执 行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档案监督管理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2.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3.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
4.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十号楼106室,电话:0391-663339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党工委办公室纪检组,电话:0391-6633015。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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