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财政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130021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金融企业财务登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财政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四项、“内设机构”第二十项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第六条:“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财务登记。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登记档案,作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基础资料,以及作为对其实施考核、评价、财政支持政策等的依据。第七条:“地方金融企业首次申请办理财务登记的,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出资人协议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证明;(三)企业章程;(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第八条:“地方金融企业下列情况发生变化时,从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变更财务登记:(一)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变动;(二)组织形式变动;(三)分立或合并;(四)控股股东变动;(五)地方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地方金融企业发生以下情形,应办理移交登记手续或注销财务登记:(一)地方金融企业法人机构工商注册登记发生变更导致财务主管部门变化的,根据企业申请,应当办理财务登记基础资料移交手续;(二)地方金融企业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的,应自出资人协议生效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注销财务登记;(三)地方金融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自法院裁定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注销财务登记。”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金融服务科
审查 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金融服务科
办理 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办理。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金融服务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地方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履行财务监督管理职能,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追责依据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第三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金融局金融服务科,电话:0391-663362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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