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承留镇人民政府-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核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承留镇人民政府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2〕21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八)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审 核 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可以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转 报 转报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告知申请人(不予转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事后监管 加强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行为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处理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反馈信息。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承留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话:0391-689900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承留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895955。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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