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F110008 | 职权类别 | 行政给付 | ||
事项名称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民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4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四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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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社会救助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社会救助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社会救助科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社会救助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社会救助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救助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3.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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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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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电话:0391-668611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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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