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310058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责令召回和停止生产经营和处置不安全食品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2号主要职责第(十)条 负责示范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内设机构 第(二十)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第(二十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第(二十二)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直属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派出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济区编〔2020〕16号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第五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3月11日发布,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召回,采取相关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监 督 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各所
审 查 对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办中发现的不安全食品情况提出意见。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决 定 作出监督检查结论,决定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相关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事后监管 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并加强事后监管。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5、适用依据错误的;
6、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7、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
8、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追责依据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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