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040008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对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3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内设机构”第二十六款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第十六条 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被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第十七条: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制定方案 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流通业发展和消费促进科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参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 流通业发展和消费促进科
情况处置 情况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倾向的,下达行政指导文书,监督行政指导文书履行情况。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责令整改等处理措施。 流通业发展和消费促进科
持续监管 持续监管责任:对当事人经营行为进行持续监管。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职能移交市场监管等部门。 流通业发展和消费促进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追责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三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2楼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49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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