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轵城镇人民政府-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理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轵城镇人民政府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2〕20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三)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施行,2012年12月28日通过修改,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经济发展办公室
审查 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 经济发展办公室
决定 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经济发展办公室
送达 准予许可的,制作批复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经济发展办公室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经济发展办公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村民委员会违法筹资筹劳行为不予调查处理、不责令改正的;
2.未责令及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的;
3.发现村委会成员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轵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电话:0391-608922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轵城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89224。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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