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R330002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事项名称 | 国家二级、三级运动员认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教育体育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4号第六条第十二项、“内设机构”第九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七条 等级称号的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授权。 第九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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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竞技体育与青少年体育科(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 | |||
审 查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初审合格的送省相关项目运动管理中心复核。 | 竞技体育与青少年体育科(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 | |||
决 定 | 对已取得相应资格的,制定红头文件予以确认。 | 竞技体育与青少年体育科(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 | |||
送 达 | 送达申请人。 | (教育体育局窗口) | |||
归 档 | 材料归档。 | 竞技体育与青少年体育科(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2.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3.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 4.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5.在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工作人员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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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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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教育体育局东区202,电话:0391-661882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4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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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