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R110009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事项名称 |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民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4号主要职责第四条三项、“内设机构”第四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二条: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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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社会救助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社会救助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社会救助科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 | 社会救助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社会救助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救助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城市家庭收入审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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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二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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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电话:0391-668611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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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