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160012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生态环境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七项、济区编〔2020〕15号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2011年12月30日通过,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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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检 查 | 按年度检查计划及工作方案,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通报检查情况。 |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处 置 | 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检查结论,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照检查时间要求将整改报告报生态环境局;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处理。 |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信息公开 | 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事后监管 | 持续监管,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 2.对接到举报或者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3.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的; 4.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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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2011年12月30日通过,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 ||||
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生态环境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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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